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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—解析莘县普通食品虚假宣传保健功效案
案情简介
2025年2月,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测时发现,莘县某副食超市在直播带货销售普通乌鸡时,以虚构剧情演绎的方式,宣称乌鸡体内含有天门冬氨酸,这种物质具有改善睡眠,调节神经,美容养颜,延缓衰老等保健功效并使用医疗用语。
经调查,莘县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及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作出警告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件解析
本案是一起网络直播带货中使用医疗用语对普通商品(乌鸡)宣称具有保健功效,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例。与传统线下宣传相比,该案利用直播的即时互动性和场景化演绎,通过“改善睡眠”“调节神经”“美容养颜”等话术,将普通商品与保健功能、医疗效果挂钩,刻意模糊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、药品的界限,极易误导关注健康的消费者,尤其是中老年群体及注重养生的女性。
市场监管部门的及时查处,不仅揭示了直播带货中“普通商品伪保健化”的虚假宣传新形态,更彰显了监管部门打击食品直播领域违法宣传的决心。该案的办理对直播从业者形成了有力震慑,明确传递出“普通食品禁涉保健功效宣传、禁使用医疗用语”的监管信号,对遏制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乱象、规范网络消费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。
办案启示
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的隐蔽性加剧监管挑战。本案中,当事人通过直播剧情演绎、话术暗示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,其宣传内容具有即时性、灵活性特点,较传统文字广告更难实时监测。对此,须进一步强化技术赋能,推动监管部门与直播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;督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,对食品直播设置“保健功效宣传”“医疗用语使用”等专项审核环节,从源头减少违法宣传风险。
精准适用法律,形成执法震慑。本案结合广告法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作出处罚,体现了跨法规适用的精准性。在直播带货业态快速发展的背景下,执法部门需持续聚焦食品、保健品等重点领域,针对“普通商品宣称保健功效”“非药品使用医疗用语”等典型违法行为,强化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威慑力,通过“查处一案、警示一片”规范行业行为。
企业需构建全链条合规体系。涉直播销售的企业应强化内部管控:一是针对性开展法律培训,提升主播及运营人员的合规意识;二是建立直播话术审核机制,对食品类、化妆品类等特定领域的宣传内容实行“先审核后直播”,指定专人对直播话术进行审核;三是若宣传内容由品牌方提供,需在合作合同中明确责任划分,涉及产品具体功效和荣誉的,要求品牌方提供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和取得荣誉的证明材料,从源头规避违法风险。
□何章义 周宪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