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轮卫医催〔2025〕2号
被处罚人:轮台县药鸿医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;法定代表人:韩桂花;地址:新疆巴州轮台县阳霞镇哈尔墩村二组100号;社会统一信用代码:91652822MA78YQBN1F。
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2025-08-04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轮卫医罚〔2023〕第0008号)。请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,将行政处罚款50000元、加处罚款50000元(逾期每日按3%加罚,上限为罚款数额),共100000元缴至新疆轮台县财政局账户(账号:848010112010100274217),并履行处罚决定书义务。逾期不履行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。
如有异议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,在10日内到新疆巴州轮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(轮台县卫生监督所)311办公室陈述申辩,或邮寄书面材料至轮台县青年路卫生综合楼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11办公室(邮编:841600)。
联系人:李成龙、古再努尔·安外尔;电话:0996-4696052。
轮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
2025-08-04